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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超鉴定胎儿性别将用法治

中经BP社》 ( 日期:2005-05-30 11:02)


来源:


针对山东省人口性别比例仍持续偏高情况,打击非法鉴定胎儿性别,24日上午,《山东省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终止妊娠的规定(修订草案)》提交省十届人大常委会十四次次会议审议。《规定(修订草案)》对执法主体、终止妊娠手术、药品流通以及新增处罚作定。    执法主体两家变三家
  原《规定》中只有卫生行政部门、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两家执法主体,此次《规定(修订草案)》增加了执法主体,将原来的两家执法主体,修改为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三家执法主体,规定县级以上的三个部门加强对胎儿性别鉴定、终止妊娠手术和终止妊娠药品的监督管理。
 终止妊娠手术不得私自做
  《规定(修订草案)》明确规定,禁止使用超声诊断仪、染色体检测及其他医学技术手段鉴定胎儿性别,禁止选择性终止妊娠,医学上确有需要的除外。《规定(修订草案)》中,医疗保健机构或病残儿鉴定组诊断伴性遗传性疾病,应当组织三名以上专家集体审核,并签署出具医学诊断意见,妊娠妇女取得诊断意见后方可到山东省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机构鉴定胎儿性别。
  医疗保健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开展终止妊娠手术业务,分别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设区的市以上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由批准机关向同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通报并向社会公布。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开展终止妊娠手术。
  药店禁售“堕胎丸”
  为从源头抓起,《规定(修订草案)》对终止妊娠药品的销售、购买、实用作出明确规定。按照要求,药品零售企业不得经营终止妊娠药品。
  终止妊娠的药品,仅限于在获准施行终止妊娠手术的医疗保健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使用。实施终止妊娠手术的机构购买终止妊娠药品应当向供药单位提供相关资质证明,并应当有真实、完整的购买、使用记录。药品生产、批发企业不得将终止妊娠药品销售给未获准实施终止妊娠手术的机构和个人。
  违法责任追究新增三类
  《规定(修订草案)》还增加了对组织介绍妊娠14周以上妇女非医学需要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人工终止妊娠、终止妊娠药品流通环节违法经营和出具或伪造虚假证明的三项处罚条款。前者将被处以5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销售或者使用终止妊娠药品的,将被处以3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并没收非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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