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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出台政策 鼓励民营医院发展

中经BP社》 ( 日期:2005-06-06 12:57)




来源:


宁波市政府下发《关于促进社会办医规范发展民办医疗机构的若干意见(试行)》,鼓励社会资源举办医疗机构,大力支持兴办上规模的民营医院,以促进多元化办医格局的形成,满足人民群众不同层次的医疗保健需求。


“意见”要求根据区域卫生规划定点布局,促进社会办医有序发展,社会投资举办医疗机构符合规划要求的,应积极引导和支持。鼓励社会资源参与政府所属医疗机构的改革,积极支持并鼓励社会资源通过部分参股将政府所属医疗机构改制为混合所有制,或全部受让并将其改制为社会办医疗机构。山区、海岛和医疗资源不足的地区,不限办医主体和办医类别,中心城区引导和支持兴办上规模、高档次的医院。鼓励社会资源兴办护理院、老年病医院、康复医院以及新建城区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等公益性非营利性医疗机构,鼓励社会资源兴办高水平的综合性医院和专科医院及建立专门为来华境外人员提供医疗服务的涉外医院。


社会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享受国家对政府办医疗机构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社会资源兴办的营利性医疗机构,三年内取得的医疗收入直接用于改善医疗卫生条件的,按国家规定可申请免征营业税,医院自用房产、土地、救护车免征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税。社会资源举办或参与举办的医疗机构在金融服务、土地使用、人才引进、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医疗技术准入、科研立项、医疗机构评价、医保定点等方面政策,享受与政府所属医疗机构同等待遇。社会办具有200张床位以上的综合性医院和80张床位以上的专科医院,其人员可按规定参加人事代理,对其中具有中级职称以上人员经批准可按规定参加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


营利性医疗机构产权按“谁出资、谁所有”进行界定。社会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产权在核准执业许可之日起5年内也按上述原则界定。社会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在产权转让时,除原始投资属于投资者所有外,增值部分的40%归投资者所有,另60%原则上以捐赠的形式,纳入政府医疗卫生发展专项基金,用于对发展公益性医疗卫生事业的投入。(张建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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