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日前对婴儿配方乳粉中碘含量问题表态:按照标准化法第三章第十四条强制性标准,必须执行。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禁止生产、销售和进口的要求,碘不符合标准要求的婴儿配方乳粉应禁止生产和销售。
国家标准委表示,我国现行用于规范婴儿配方乳粉生产的标准为GB10765-1997《婴儿配方乳粉Ⅰ》和GB10766-1997《婴儿配方乳粉Ⅱ、Ⅲ》,两个标准均为强制性标准,分别适用于婴儿食用的婴儿配方乳粉和6个月以内婴儿食用的婴儿配方乳粉。两标准中对于碘含量的指标要求均为每百克30微克至150微克,婴儿配方乳粉中的碘含量超此范围均为不符合标准的产品。
这是自雀巢奶粉碘超标事件发生以来,国家相关权威机构对婴儿配方乳粉中碘含量问题的首次公开表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