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究竟举办多少公立医院,这不仅与国家的财政能力和政府的社会目标有关联,而且与政府对公立医院的监管能力有关联。现阶段一个必须重视的原则就是:对于竞争性比较强、市场机制比较完善的医疗保健服务,政府可以少办,让营利性或民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去办,政府集中财力办好需要政府办的、且只有政府才能办好的那部分医疗卫生服务。随着医疗市场的对外开放,政府应该逐步弱化办医院的角色,政府直接举办的医院数量应该控制在最低适合的范围。改制重点应放在二级医院、管理不善的三级医院和各级各类专科医院。各类专科医院应该首先改制,在此基础上,其他各类医疗机构均可进行改制的试点,并且强调即使对于规模最大的综合性医院或专科医院及布点适宜医院,也可适当改制。
需要注意的是:公立医院改制必须遵循:“有计划、有比例、有步骤”原则。可先以国有民营形式(采用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委托管理或授权经营机构—医院管理体制)进行改革,在此基础上,通过产权调整进行股份制、股份合作制或民办民营形式的改革,成熟一个,改制一个。同时,在医院管理体制改革的进程中,应该支持“一部分新的民办医院进入”。医院和卫生行政管理人员倾向性的意见是“各种规模的民办医院都可以设立,但是在数量上应予以限制”。在讨论民办医院的建设中,24.2%的文献指出,民办医院的建立应该符合区域卫生规划;31.6%的文献指出,民办医院目前实力较弱,若想在市场中“分得一杯羹”,应该走特色专科的办医之路,发展当地空白或短缺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