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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本报收到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医生的信函,信中对目前我市检察机关查处医疗卫生系统有关案件予以肯定的同时,也表达了一种忧虑。这位医生向记者反映,在检察机关查处医疗卫生系统案件之前,医生普遍或多或少都有利用开处方收受过药品供应商的药品回扣的行为。对于这种行为,其从报纸或互联网上得到的信息是有的按违纪处理,有的却被以受贿罪判刑。他对此感到不解。记者就此采访了市检察院的李检察官。
李检察官向记者介绍了近年来我市检察机关查办医疗卫生系统案件的情况。他告诉记者,我市两级检察机关反贪部门从去年以来加大办案力度,大力查办医疗卫生系统腐败案件,到目前为止共立案32件45人,涉案医疗医药单位30多个,涉案犯罪金额近3000万元。这充分反映了目前医疗卫生系统存在的腐败问题较为严重。
李检察官称,检察机关查办医疗卫生系统案件取得的效果是比较好的。检察机关严厉查办医疗行业的腐败促使我市大部分医院加强了内部管理,特别是对药品采购的管理,同时医院在杜绝药商的回扣和防止医生收取回扣方面也采取了一系列措施,收到了一定的效果。医院多采购价平质优的药品,病人治病的费用明显下降,改包装、改规格的药品作为新药进入医院的情况大为减少,群众利益得到了有效保护。
收受药品回扣是违纪行为,还是受贿犯罪?
在谈到医生收受回扣的问题时,李检察官告诉记者,检察机关从办案中发现,大部分药品都有回扣,少则10%,多则20%,甚至更高。医生开处方,药商给回扣,诱发了医生为了私利,多开药价高的药和药商给予回扣的药品,使患者不堪重负。医生为能多收回扣而不顾患者病情的实际需要而多开药。
医生利用开处方收受药品供应商的药品回扣是一种违纪行为还是受贿犯罪?李检察官告诉记者,我国刑法第385条第二款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国有医院属于国有事业单位,根据刑法第93条第二款的规定,国有事业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
那么,国有医院医生开处方的行为是否是从事公务呢?
李检察官称,检察机关认为国有医院医生开处方的行为是从事公务。首先,处方权是医院药品管理权的一部分。国有医院对药品的管理包括采购、保管、销售等环节,其中销售环节包括处方开药、药房配药、病房(病人)用药。药房仅仅是根据处方销售药品,故决定药品销售情况的是医生的处方。其次,处方行为虽然是技术性活动,但同时也具有管理性。医生诊断某一病情后,根据处方权,他有权在不同类型的药品、同一类型药品的不同厂家中进行自由选择,并决定用药量多少。对此,医院的行政领导、业务科室和药品采购部门都无权干涉。中国人民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副主任黄京平教授认为:工作在医疗一线的医生具有公共管理的职能,如果没有一线的医生行使处方权,大到整个医疗社会保障体系,小到一个国有医院的正常运转,都没法实现。
最后,从法律后果来看,处方行为直接影响国有医院对处方责任的承担。
虽然开具处方是执业医师的专业技术活动,但病人服药后发生医疗事故,如果是医生开错处方所致,则向病人承担责任的是医生所在的国有医院,从这一点看,医生是代表医院开处方,不仅是医生的职责要求,也是医生的职务行为。
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副院长、刑法研究所所长曲新久教授认为:国有医院和其他国有事业单位一样,都是由政府权力分化而来,即使有的单位并无财政拨款,但其初期投入仍是国有资金,从历史的延续性考虑,目前仍将这些单位的工作看作公务行为。
在司法实践中,司法部门对一些国有医院的医生在诊治患者开处方过程中收受药商回扣款数额不大,悔悟并退出回扣款的,从教育挽救专业技术人员的角度出发,不作犯罪论处,也是符合立法精神的。对那些利用开处方多次收受药商回扣、数额较大或发现其收受回扣经教育批评不悔改,继续收受回扣的,必须依法惩处。今年3月,成都郫县人民医院外二科7名医务人员因为通过开处方收受药商回扣,全部被法院判定有罪。最近,福建省福鼎市3名国有医院的医生因为利用开处方收受药商回扣款1.19万元至2.6万元不等,被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分别判处1年至1年零6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因此,检察官奉劝国有医院的医生不要丧失医德,贪图私利,损害群众利益中饱私囊,自毁前程。
来源:中国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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