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惠民医院”是为了向困难群众提供低价、安全的医疗服务,缓解弱势群体“看病难,看病贵”问题,群众对此十分欢迎。但在黑龙江省第二医院南岗分院,“惠民医院”的牌子挂了10个月就悄然摘去了。据说,其原因是“政府投入不到10%,其余要靠医院自筹”,而“设备运转要六七十万元,医院月毛收入仅四五十万”,医院无法长期坚持。
更遗憾的是,类似的“摘牌”现象已在各地时有发生。
在这个问题上,我们实在不忍心过多地指责医院。毕竟在现行医疗体制下,医院虽有“事业单位”的名分,实际却是“企业化”运行模式,人、财、物等各种生产要素都必须通过市场交易获得,不可能像计划经济时期那样不计成本地执行政府指令和行政摊派。如果一厢情愿地将公益和福利责任强加给事实上实行自负盈亏的医疗机构,既不公平,也不可能实现。
这样的例子很多,如某地发生了重大自然灾害,政府可以发动企业献爱心搞无偿捐助,但只是辅助性手段,只能暂时缓解少数群众的生活困境,关键还要靠政府为受灾群众提供足够的物资。这也是对一级政府能否坚持“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的现实考验。
在医疗服务的供给上,政府是采购者和提供者,而医院是生产者,政府应通过市场机制购买医疗服务提供给百姓。具体到“惠民医院”,政府和医院各自承担不同的责任,医院必须保证服务质量,努力控制医疗成本,减轻群众负担;政府则要保证公共财政投入及时、足额到位,对医疗机构的正常支出进行有效补偿,不能把成本回收的负担甩给医院自行“消化”,或任其转嫁给患者。
“坚持公共医疗卫生的公益性质,深化医疗卫生体制改革,强化政府责任”,是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这为即将启动的新医改明确了政府主导的基调,但还需要采取有力的措施,保障各级政府切实承担起相应的责任。考虑到一些基层政府财力承受能力较弱的情况,为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防止“马太效应”出现,需要进一步规范各级政府的卫生事权,健全财力与事权相匹配的财税体制,同时加快资金转移支付的规范化、法制化进程,加大对欠发达地区和困难地区的扶持力度,增强基层政府的公共服务能力,确保群众享有基本卫生保健服务这一重要目标全面实现。